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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1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连宝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星海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670号申请执行人孙连宝,男,195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被执行人东港市星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光,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孙连宝与被执行人东港市星海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33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按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工资款12685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3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涉案财产正由本院依法评估、拍卖当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38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