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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徐文睿与明光市金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睿,明光市金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111号原告:徐文睿,男,2003年5月9日生,汉族,住明光市。法定代理人:王琼,女,1976年8月4日生,汉族,住址,系徐文睿母亲。被告:明光市金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奎军,男,1964年8月6日生,汉族,住明光市。委托代理人:钱晓乐,男,1986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安庆市枞阳县。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文睿诉被告明光市金泰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徐文睿负担。审判员  王超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岳露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