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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江东民初字第669号原告孙某某,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某。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9日收到原告起诉状,同日决定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2010年10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离家赴外地打工,至今未归。期间原告多次劝被告回家,被告予以拒绝,并中断了与原告的联系。2012年5月16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2012年6月法院判决不予离婚。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承担一半。被告王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过开庭审理及对原告提交证据的审查,本院综合评判如下: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登记表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10月12日登记结婚。2、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政府团结街道办事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王某于2012年6月离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明其诉讼主张,本院予以采信。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2年被告王某离家,下落不明。综上所诉,本院认为,被告王某离家多年,未尽家庭、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准予离婚。原告主张没有夫妻共同财产,有夫妻共同债务,因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故夫妻共同财产、债务问题本案不予处理,原、被告可另案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慧燕代理审判员  徐媛媛人民陪审员  张立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付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