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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翁法执字第4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1-26

案件名称

殷某与李某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翁法执字第4333号申请执行人殷某,男,汉族,住址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李某,地址翁牛特旗。殷某与李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翁牛特旗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殷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李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殷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殷某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平审判员  张 栋审判员  韩 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大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