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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军锋与龙建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未民初字第00413号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锋,龙建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李军锋,男。委托代理人王霞,女,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闫育斌,男,西安市未央区谭家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龙建发,男。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65.5元,退还原告265.5元。审 判 长  王爱军人民陪审员  王赁柱人民陪审员  满选利二0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俊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