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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立刑受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吴传武与邱育平、郭中孟、万志强伪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传武,邱育平,郭中孟,万志强

案由

伪证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湖立刑受字第1号自诉人吴传武,男,汉族,1968年2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吴国武,男,1969年12月12日生。被告人邱育平,男。被告人郭中孟,男。被告人万志强,男。自诉人吴传武以被告人邱育平、郭中孟、万志强犯伪证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吴传武控告被告人邱育平、郭中孟、万志强犯伪证罪,缺乏罪证,且不符合人民法院关于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自诉人吴传武诉被告人邱育平、郭中孟、万志强犯伪证罪一案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付志英审判员  唐三中审判员  俞志翀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