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1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被告:张某乙,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童伟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11月4日协议离婚,按照离婚协议被告分期偿还原告100000元整,现偿还期限己到,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偿清,被告置之不理。后承诺将离婚后购买的单身公寓房(地址:清远市新城风翔大道23号东方天城花园一号楼X层X号)50%的产权抵偿给原告也迟迟未兑现。原告和被告的离婚协议中明确指出购买的汽车(粤R64X**)归原告所有,但是被告一直不主动过户,后原告顾及被告职业性质及孩子抚养方便,于2013年3月6日与被告协议将该车以80000元整转让给被告,被告至今仅支付30000元,剩余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所欠债务共计150000元整。被告张某乙没有提供答辩及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乙原是夫妻关系,两人因感情破裂于2011年11月4日自愿到清远市清城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领取了L441802-2011-XXXXXX号离婚证。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就财产处理作出如下约定:“1、房屋金海湾海景二路X座X号离婚后归男方所有。2、粤R64X**小车归女方所有,在离婚后一个月内过户至女方名下。3、男方给女方补偿14万,在离婚后两年内先付8万给女方,在第三年内再付2万给女方,剩余4万在离婚之后抵偿张某丙五年的生活费。4、夫妻间无债权债务。”2013年3月6日,王某甲将粤R64X**号车辆以8万的价格出卖给张某乙,同日,张某乙出具内容为“今日张某乙从王某甲处购车一辆(车牌64XXX),购车款8万整(捌万元整),分两期付清,每期付肆万元(第一期2013年3月之前付清,第二期2014年3月之前付清)”的《借条》交由王某甲收执。后张某乙仅于2013年6月份支付了原告购车款30000元。现原告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请求,并明确要求以离婚后财产纠纷关系处理上述80000元卖车款。被告张某乙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无提供答辩和证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借条及本院庭审笔录、询问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与被告张某乙于2011年11月4日因感情破裂自愿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约定“1、房屋金海湾海景二路X座X号离婚后归男方所有。2、粤R64X**小车归女方所有,在离婚后一个月内过户至女方名下。3、男方给女方补偿14万,在离婚后两年内先付8万给女方,在第三年内再付2万给女方,剩余4万在离婚之后抵偿张某丙五年的生活费……该《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该《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现付款期限已过,被告张某乙并无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款项,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乙支付其离婚补偿款1000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粤R64X**车辆问题,原、被告离婚时原已达成一致意见,该车归原告王某甲所有,在离婚后一个月内过户至原告名下。但离婚后双方又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甲以80000元的价格出卖给张某乙,双方虽然以《借条》的形式将上述事实确认,但实际上是对《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车辆分割条款的变更,现原告主张以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法律关系来处理,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张某乙事后仅支付了原告30000元,尚欠5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0000元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乙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属自动放弃诉讼抗辩权利。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某乙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支付原告王某甲1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伟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