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王衫与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衫,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0061号原告王衫,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唐正全,重庆金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组织机构代码66357280-0。法定代表人梁挺,主任。委托代理人石芹霞,女,198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衫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南经开区管委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晟独任审理,于2015年1月27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唐正全与被告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石芹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衫共称,原告于2006年6月12日与时为重庆市巴南区金竹工业基地管理委员会签订《租地协议》,约定由原告承租该园区内土地400平方米,每年租金2300元,租期共20年。协议签订后,原告即支付了10年的租金23000元。被告管委会成立后,于2014年11月24日致函原告,提出解除双方签订的租地协议。原告不同意解除,故起诉要求法院确认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原告发出的函件无效。被告万而能公司辩称:原告租赁地块因政策和规划改变,已调整为市政道路用地,且正在施工。故双方签订的租地协议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无法履行。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6年6月12日,原告王衫与时为重庆市巴南区金竹工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金竹管委会)签订《租地协议》,约定由原告王衫承租金竹管委会的土地约400平方米,租期20年,租金每年2300元。协议签订后五日内,原告一次性支付10年租金23000元;后十年租金于2016年6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次日,原告即向金竹管委会支付了10年租金23000元。2007年7月5日,重庆市巴南区委办公室及巴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出通知,撤销金竹管委会,其工作职责由被告巴南经开区管委会继续履行。2014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关于解除原重庆市巴南区金竹工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与王衫签订的﹤租地协议﹥的函》,以原告承租土地占用道路,造成安全隐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解除与原告签订的《租地协议》。原告收到该函件后于同年11月26日向被告回函,表示原告不同意解除租地协议,要求被告继续履行该协议。现原告起诉要求确认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原告发出的《关于解除原重庆市巴南区金竹工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与王衫签订的﹤租地协议﹥的函》无效,审理中因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故调解未果。上述事实,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函件、回函、通知等证据在卷为证,并经当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依法订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满足法定事由,可以解除合同,但需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应在约定的异议期内提出,未约定异议期的应当在三个月内提出。本案中,被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原告发出解除合同函件,解除双方签订的租地协议,但双方在租地协议及被告在接触合同函中未约定异议期。原告收到该函件后,即回函表明其不同意解除合同。后原告在三个月的法定异议期内,于2014年12月14日向本院递交诉状,要求法院确认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解除租赁合同的函件无效。本院认为,原告的异议成立,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催告函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通知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故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向原告发出的解除房屋买卖条款的函件无效,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巴南区经济园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于2014年11月24日向原告王衫发出的《关于解除原重庆市巴南区金竹工业基地管理委员会与王衫签订的《租地协议》的函》无效;案件受理费80元,本院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衫自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程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