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于某甲与于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甲,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546号申请执行人于某甲,女,195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于某乙,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某甲与被执行人于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赡养费16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2月11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交付案款1600元,2015年2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还案款1600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534号民事调解书自2013年6月30日至2014年6月30日的赡养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柳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