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小良与浙江强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民初字第88号原告:李小良。被告:浙江强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秋燕。原告李小良与被告浙江强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陈乾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李小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浙江强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小良诉称:原告系被告单位职工,2013年3月开始在被告处从事安装水电工作。2014年4月,被告将原告辞退,双方经结算,被告共计欠原告工资人民币11000元未予支付。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对所欠款项予以确认。事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认为,被告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被告拒不支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人民币1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被告浙江强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企业档案查询登记表、欠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原告李小良为被告浙江强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被告出具欠条确认原告的劳务报酬,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成立。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工资11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浙江强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本院对本案依法作出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强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小良劳务工资款人民币1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浙江强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金陈乾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何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