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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城刑申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许敬彪猥亵儿童罪再审审查刑事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4)白城刑申字第11号许敬彪:你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不服本院(2014)白中法刑终字第47号刑事裁定。以原审量刑过重,自己虽然有猥亵儿童的行为存在,但无伤害后果,无其他情节,同时也主动赔偿了被害人,认罪态度好,并有自首情节,应免予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申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根据书证,王晓维、施志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司法鉴定意见判处你犯猥亵儿童罪是合适的。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你应息诉服判。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