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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刘民初字第0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龚红芳与姚亚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红芳,姚亚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刘民初字第0058号原告龚红芳,居民。委托代理人宋建丰,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亚东,居民。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西环中路8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红芳与被告姚亚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红芳于2015年2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龚红芳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红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龚红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锦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