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庆林与王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林,王广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192号原告��王庆林,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广伟,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林与被告王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林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王庆林负担。审判员 马传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全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