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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王庆林与王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林,王广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192号原告��王庆林,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广伟,男,196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林与被告王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庆林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庆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王庆林负担。审判员  马传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周全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