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源民初字第3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与余红、赵川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余红,赵川林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源民初字第320-1号原告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法定代表人胡吉陶,该办公室主任。被告余红,女,汉族,原住四川省万源市太平镇。被告赵川林,男,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余红之夫。本院立案受理原告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诉被告余红、赵川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万源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诉被告余红、赵川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万正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 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