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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初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安辉与曹聚今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辉,曹聚今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民初字第00468号原告安辉,女,1963年5月1日出生。被告曹聚今,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原告安辉与被告曹聚今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谷祖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聚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辉诉称,2014年10月30日,被告非法将我家的电表至配电箱间的煤改电电缆线割开,私自接电到自建房内使用。被告的上述行为,给安全造成极大的隐患,可能影响相邻住户的冬季供暖。同时,我因怕发生危险,不敢轻易打开暖气,给我的生活也造成极大困难。另外,被告亦无权私自从我家电表下接电,其行为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并损害了国家煤改电线路设施。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将其损坏的煤改电线路重新更换,恢复原状,保证用电安全,并承担一切费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北京市西城区×××22号(户籍地址)居住,其所住房屋的产权证登记的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20号,即其网络电能表客户用电登记表所载地址,两个门牌为同一院落。2014年10月30日,被告擅自将原告的电表至配电箱间的电缆线割开,接电到其在该院住用的自建房内使用。现原告持诉称理由起诉来院,主张其诉讼请求。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网络电能表客户用电登记表、照片在案证实。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的电表至配电箱间的电缆线属于用户受电装置的一部分,其设计、施工安装和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上述电缆线系由专业人员设计、施工安装,并由原告专有使用,被告擅自将该电缆线割开,接电到其在该院住用的自建房内使用,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危害了供电、用电安全,扰乱了供电、用电秩序。根据网络电能表客户用电登记表所载居民客户用电须知,原告有保护智能电能表和配套电力设施不被损坏的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将其损坏的煤改电线路重新更换,恢复原状,保证用电安全,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当由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负责施工安装。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曹聚今负责联系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将其割开的原告安辉在北京市西城区×××22号(户籍地址、网络电能表客户用电登记表所载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20号)的电表至配电箱间的电缆线予以更换,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被告曹聚今负担。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曹聚今负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谷祖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聂秋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