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岩刑执字第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吴秋平流氓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岩刑执字第3172号罪犯吴秋平,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龙岩监狱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27日作出(1997)宁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秋平犯流氓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吴秋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1997年10月15日作出(1997)闽刑终字第5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秋平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吴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0月9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1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2013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8月8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罪犯吴秋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秋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O一三年七月至二O一四年十一月累计获达标分九点八分,获得二O一三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秋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秋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二十三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涂秀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