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魏泽霞与董少君、董君秀民事诉讼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泽霞,董少君,董君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49-1号原告:魏泽霞,私营业主。委托代理人:吴正林,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郝国华,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少君。被告:董君秀。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做出(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4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做出的(2014)庐民一初字第000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魏泽霞已经申请强制执行,现原告魏泽霞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魏泽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魏泽霞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太湖东路与铜陵路交口碧湖云溪怡湖园**楼**座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包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 玮人民陪审员 袁 莉人民陪审员 陆云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