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进松诉吴世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进松,吴世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7号原告吴进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琳,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世满,男,汉族。原告吴进松诉被告吴世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进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进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进松负担。审判员 刘 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