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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吴进松诉吴世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进松,吴世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7号原告吴进松,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琳,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世满,男,汉族。原告吴进松诉被告吴世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进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进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进松负担。审判员 刘 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