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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马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民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101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生于19997年12月6日,农民。法定监护人张某乙,女,汉族,生于1973年10月9日,农民(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现年28岁,农民。被告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73年8月20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马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2月6日以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承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