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渭会民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017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7年8月27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XX镇XX村XX号。被告何某某,女,生于1992年9月25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已与被告何某某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玉峰人民陪审员 包有成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苗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