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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会民初字第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会民初字第0017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7年8月27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XX镇XX村XX号。被告何某某,女,生于1992年9月25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以已与被告何某某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玉峰人民陪审员  包有成人民陪审员  汤学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苗 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