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宁波泮溪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顾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泮溪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顾岳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泗商初字第118号原告:宁波泮溪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和平。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形。被告:顾岳龙。原告宁波泮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顾岳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鸿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现已审理终结。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泮溪建材有限公司在递交起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免交、缓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泮溪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徐鸿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王瑶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