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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二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南宁市桂秀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卢日影、顾国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桂秀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卢日影,顾国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88号原告南宁市桂秀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祥,经理。被告卢日影。被告顾国斌。原告南宁市桂秀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卢日影、顾国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12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宁市桂秀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桂秀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市桂秀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曲科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蒋国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