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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屯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年屯民初字第640号原告某某有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195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沁阳市人,现住本村,某某公司员工,特别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济源市人,现住本村,某某公司员工,特别代理。被告王某,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屯留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以被告王某已于2015年1月30日已全部偿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244元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梁 慧审判员 贾春芳审判员 郝永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邢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