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雨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岳虹晖与张茂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虹晖,张茂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岳虹晖。被告张茂桃。委托代理人曾双桂。本院在审理原告岳虹晖诉被告张茂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岳虹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06元,按撤诉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岳虹晖负担。审判员  林湘邕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胡 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