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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石大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胡兴荣与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兴荣,沈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胡兴荣,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徐万祯,惠农区中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沈建新,男,195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经理,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胡兴荣申请执行沈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兴荣于2015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石大民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桂芸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韩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