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源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肇庆市鼎一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源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肇庆市鼎一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鼎法民二初字第37号原告:深圳市源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法定代表人:王锡涌。委托代理人:黎育平,湖北德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肇庆市鼎一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市鼎湖区坑口。法定代表人:王恩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源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肇庆市鼎一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源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肇庆市鼎一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5元,由原告深圳市源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梁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