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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00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昆明瀚福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与南通慧博光电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瀚福光学仪器有限公司,南通慧博光电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033号原告昆明瀚福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中豪新册产业城二期F区第五幢第二层。法定代表人李福强,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刘明洪。被告南通慧博光电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闸西工贸园区机械小区内。法定代表人于建,职务不详。原告昆明瀚福光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福公司”)与被告南通慧博光电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陈李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瀚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明洪、被告慧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瀚福公司诉称,其与慧博公司系业务合作单位,由其向慧博公司提供光学镜片。截止诉讼前,慧博公司共计结欠其货款288004.50元。因慧博公司未及时付款,故提起诉讼,要求立即给付上述欠付的货款。被告慧博公司辩称,其欠付瀚福公司288004.50元货款属实,但其因有巨额货款未能收回,现无力偿还案涉欠款。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起至2012年12月底,瀚福公司与慧博公司之间发生业务往来,双方口头约定由瀚福公司向慧博公司提供光学镜片,以滚动结算方式支付货款。在上述期间,瀚福公司向惠博公司提供了价值1163125.10元的货物,并已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慧博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尚余288004.50元货款未能支付。以上事实,有瀚福公司提供的欠款通知书一份、增值税发票十九份及原、被告双方的庭审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瀚福公司与慧博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慧博公司结欠瀚福公司货款288004.50元,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现瀚福公司要求慧博公司给付上述货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通慧博光电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昆明瀚福光学仪器有限公司货款28800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0元,由被告南通慧博光电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62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帐号:47×××82)。审判员  朱陈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保美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