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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孟民催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张玉柱申请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玉柱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孟民催字第00003号申请人张玉柱,男,1972年6月26日出生。申请人张玉柱申请公示催告一案,2014年11月12日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由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颁发的、发证日期为2011年3月9日、股权编号0000379、股东编号842018、持股数量为30万股的股权凭证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玉柱有权向河南孟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补发股权凭证。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3200元、共计3300元,由申请人张玉柱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高中祥审判员  康秀丽审判员  杨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