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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刘宝库绑架罪,刘宝库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宝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459号罪犯刘宝库,又名刘石,黑龙江省友谊县人,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02)廊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宝库犯绑架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45000元。同案被告人王印龙等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耀国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03)冀刑一终字第352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全案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五月十六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二○○八年十月十日、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和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2015年1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宝库在2011年9月15日至2014年4月14日间,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宝库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6年5月16日起至2019年10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厂代理审判员  谷 莉代理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龚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