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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民初字第5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杨猛与陈刚、墨峰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猛,陈刚,墨峰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161-2号原告杨猛,农民。被告陈刚。被告墨峰超,农民。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516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该案已调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审 判 长  高冬梅审 判 员  刘敬哲人民陪审员  牛顺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