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5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杨猛与陈刚、墨峰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猛,陈刚,墨峰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161-2号原告杨猛,农民。被告陈刚。被告墨峰超,农民。本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2014)安民初字第516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该案已调解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冀F×××××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审 判 长 高冬梅审 判 员 刘敬哲人民陪审员 牛顺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