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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少民初字第000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静丹与徐永红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徐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少民初字第00004号之一原告徐某某,女,2005年4月16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李桂英,女,1978年8月13日出生。被告徐永红,女,1967年8月16日出生。本院依据原告徐静丹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1月6日作出(2015)鄂老河口民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告徐永红在银行存款9784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徐永红在银行存款97840元的冻结。审判员  陈文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德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