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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12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戚世勇与刘杨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世勇,刘杨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12024号原告戚世勇,男。委托代理人金亮,重庆唐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杨,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世勇诉被告刘杨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戚世勇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戚世勇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世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戚世勇承担。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思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