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0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许从文与刘泽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从文,刘泽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494号原告:许从文,男,1956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刘泽炎,男,1963年9月8日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宋爱琴,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从文诉被告刘泽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从文撤回起诉。受理费133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许从文负担。审判员 郎守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宋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