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涵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林琦与林文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琦,林文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13号原告林琦,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告林文泰,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原告林琦诉被告林文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林琦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琦提出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又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林琦负担。审判员 周庆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晟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