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零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原告永州市金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世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州市金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世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零民初字第116号原告永州市金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盘继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振智、刘世亮,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黄世良,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原告永州市金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世良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少阳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蒋良良担任记录。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刘世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世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2月9日,被告因发展大棚、棚膜等种植需要,向中国农业银行永州市零陵支行提出农户小额贷款申请,并请求他公司为其提供担保;2012年1月16日,零陵区新扩专业蔬菜基地指挥部出具《承诺书》,承诺“协助放贷银行和担保公司收缴贷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他公司遂于2012年2月28日向中国农业银行零陵支行发出担保意向函,同年3月13日签订《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1、农行在额度有效期即2012年3月13日至2015年3月12日内向黄世良提供贷款5万元;2、采用自主可循环方式,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3、正常利率为8.528%,超期利率为9.84%。同日,原告应被告的请求在合同上向农行提供书面保证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等;2012年3月13日,农行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本金5万元;贷款到期后,经农行及他公司的多次催收,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而农行依据与他公司之间的担保约定,于2013年9月29日从他公司的自有资金中扣划并偿清了被告的上述债务共计57,039.39元;他公司取得追偿权后,多次要求被告清偿该债务未果;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其清偿的债务57,039.39元及利息2931元(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9月29日起计付,利随本清),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未作书面或口头答辩。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一致,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2年3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月利率为0.5%。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承诺书》、《担保意向函》、《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凭证》、《证明函》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与农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原告为贷款作出的担保意向函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由于被告违约未及时偿还贷款本息,农行依约要求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代为被告清偿了贷款本息57,039.39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且原告向农行清偿债务并无不当,也无损于被告的权益,原告因此取得了向被告追偿的权利,故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黄世良偿付原告永州市金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其清偿的债务57,039.39元,并支付从2013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执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每月按0.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黄世良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应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逾期不申请执行的,视为放弃权利。审判员 李少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蒋良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