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莱州平民初字第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鲍佳佳与李建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莱州平民初字第726号原告鲍佳佳,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告李建鑫,男,199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佳佳与被告李建鑫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佳佳撤回起诉。撤诉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维英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人民陪审员 张福臻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振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