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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陆安全与钱耀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安全,钱耀立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丈商初字第52号原告:陆安全。被告:钱耀立。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安全与被告钱耀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安全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陆安全未交纳诉讼费用且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安全撤回起诉。审 判 员 何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李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