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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前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前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吴某甲。被告孙某。原告吴某甲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金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甲,被告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甲诉称,与妻子孙某缺少沟通交流,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要求与孙某离婚。被告孙某辩称,对丈夫吴某甲仍有感情,希望夫妻和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吴某甲与孙某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年××月生育女儿吴某乙。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双方因沟通交流较少,引发夫妻矛盾,但无其他实质性矛盾。2014年1月21日,吴某甲向本院起诉,要求与孙某离婚,后吴某甲自愿撤回了起诉。2014年11月7日,吴某甲又诉至本院,要求与孙某离婚。庭审中,孙某向本院表示会改变自己,加强与丈夫吴某甲的沟通,希望夫妻能够和好。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证明、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在卷作证。本院认为,吴某甲与孙某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二人结婚已逾十年,并育有一女,存在较好的感情基础。现双方矛盾在于沟通交流较少,并无实质性矛盾。双方均应努力维护这来之不易的家庭关系。孙某作为妻子,对丈夫应更多一份耐心与关怀,争取丈夫的谅解;吴某甲作为丈夫对家庭也应多一些理解与宽容。只要双方加强交流与沟通,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综上,吴某甲要求与孙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吴某甲与孙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吴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金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蕾本案援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吗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