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太执字第01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家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宏,张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1151-1号申请执行人:吴家宏,男,1958年11月13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张国友,男,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太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国友在账户存款10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金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