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执字第011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吴家宏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家宏,张国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1151-1号申请执行人:吴家宏,男,1958年11月13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界首市。被执行人:张国友,男,1965年8月21日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太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国友在账户存款10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兵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金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