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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刑减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朱爱国贪污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爱国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刑减字第615号报请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罪犯朱爱国,现在河北省衡水监狱服刑。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7日作出(2005)景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爱国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10日、2012年5月10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刑一年、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河北省衡水监狱于2015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接受教育改造并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日常考核获记功四次,表扬三次,获得专项记功一次。以上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和证人证言证实。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出具了重要罪犯刑罚执行变更审批表,同意对该犯减刑一年。衡水市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减刑检察意见书,认为对该犯报请减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罪犯朱爱国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爱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4年9月18日起至2015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永杰审 判 员  崔福林人民陪审员  周 妍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苑世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