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某,张某凤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瓦民初字第399号原告:张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世东,系瓦房店市复州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桂兰(原告女儿)原告:李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张桂兰(原告女儿)被告:张某凤原告张某某、李某某诉被告张某凤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春发的委托代理人张世东、张桂兰,原告李淑珍的委托代理人张桂兰,被告张某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原告年龄已高,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生活自理困难。因赡养纠纷,于2009年经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决二原告六名子女每年各自给付原告1800元赡养费。现二原告在二女儿张桂英处居住,有二女儿负责起居。被告张桂凤自2009年起至今的赡养费分文未付。为了保障二原告的晚年生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自2014年10月起每年承担二原告赡养费3600元,于每年10月1日和4月1日两次经法院给付。被告辩称:我给过养老费,是2009年给的,给多少记不住。近二年我妈对我说:“所有财产都给老二了,(指的是二姐),并且进行了公证,丧葬费等都不用我了。”我想看一下公证书,我经常给我妈送牛肉。我同意每月承担300元赡养费,只要钱给我父母花就行。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生育六名子女。现二原告均已年迈,无经济来源,请求被告每年承担3600元赡养费。被告辩称的“公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该“公证书”系原告张春发将其所有的房屋卖给王正锋,未涉及赡养问题。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证、(2011)瓦民初字第4155号公证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已经开庭质证、认证和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每年承担3600元赡养费,被告表示同意,予以认定。原告请求的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桂凤自2015年起每年承担原告张某某、李某某赡养费3600元,每半年给付一次。二、原告张某某、李某某的医疗费用,扣除合作医疗报销外,由被告承担六分之一。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商孟祥人民陪审员 金余年人民陪审员 王 淇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 蕴第2页共3页第1页共3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