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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0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235号原告: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胜利,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延平,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明宝,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红鹏,总经理。本院审理的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与合肥鸿图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6日来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870元,减半收取20935元,由原告绿宝电缆(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史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