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永民执字第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王世学与永吉县关家有机果蔬加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学,永吉县关家有机果蔬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民执字第831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学,男,汉族,1952年7月26日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永吉县关家有机果蔬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永吉县。法定代表人:宋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世学与被执行人永吉县关家有机果蔬加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结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4)永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樊明鑫审 判 员 于洪军助理审判员 武 爽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申恒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