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与汤土兴、严长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992号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负责人谢居峥,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长春,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汤土兴,男,195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严长珠,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应长接,男,195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诉被告汤土兴、严长珠、应长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元,由原告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峡阳支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黄剑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曾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