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西安邦德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安邦德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01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邦德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凤城四路1号院综合楼28层1号。法定代表人李诚,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2号院西办公楼(17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志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寒杰,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西安邦德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邦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4)朝民初字第11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经审查,西安邦德公司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西安邦德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43616元,由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1808元(已交纳),由西安邦德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1808元(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付,西安邦德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北京城建八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放审 判 员 高 贵代理审判员 江锦莲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卢园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