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楠楠、宁鑫磊等与丁培良、无棣华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楠楠,宁鑫磊,丁培良,无棣华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初字第294号原告:李楠楠。原告:宁鑫磊。法定代理人:李楠楠,系宁鑫磊之母。被告:丁培良。被告:无棣华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小泊头镇刘郑王村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博城三路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楠楠、宁鑫磊与被告丁培良、无棣华海物流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共计2170元,由原告李楠楠负担。审 判 员 杜桂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闫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