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中民终字第00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淮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淮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中民终字第00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淮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爱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善刚,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岳风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淼。委托代理人张青松。上诉人江苏淮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鑫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2014)河民初字第2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淮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淮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164元,上诉人江苏淮安学府置业有限公司免予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玉虎审 判 员 季明丽代理审判员 田 庚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宋 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