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执字第000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张玉侠与甘志刚、王亚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侠,甘志刚,王亚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025-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侠,女,1974年6月10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甘志刚,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王亚辉,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宿中民二保字第0005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张玉侠提供担保的坐落在宿州市淮河西路丽景湾号楼室房产(房地权证号:房地权证宿字第号)和坐落在宿州市银河一路新都市华庭小区第栋室房产。现因张玉侠已经胜诉,为保障申请人的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玉侠名下坐落在宿州市淮河西路丽景湾号楼室房产(房地权证号:宿字第号)和坐落在宿州市银河一路新都市华庭小区第栋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艳峰审 判 员 张 贵代理审判员 赵 路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闫志新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