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高东昕与卢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618号原告高东昕,男,59岁,干部。被告卢立峰,男,37岁,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东昕诉被告卢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高东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东昕撤回对被告卢立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63元,由原告高东昕负担。审判员 霍东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