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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郭庆豫诉被告李美玉、叶锦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豫,李美玉,叶锦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648号原告郭庆豫,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教师,住德化县。被告李美玉,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南安市。被告叶锦种,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南安市人,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豫与被告李美玉、叶锦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郭庆豫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庆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郭庆豫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小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