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民初字第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郭庆豫诉被告李美玉、叶锦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庆豫,李美玉,叶锦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德民初字第648号原告郭庆豫,男,1974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教师,住德化县。被告李美玉,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德化县人,住南安市。被告叶锦种,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南安市人,住南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庆豫与被告李美玉、叶锦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中,原告郭庆豫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庆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郭庆豫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佳鸿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小鑫 来自: